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1138号之二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MA0GTUJ5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潞城区成家川街道成家川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406ME346027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吕(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吕(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治市潞城区成家川街道成家川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4751元(原告实际缴纳4751元),由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