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

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与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02民初字第4997-1号
原告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住所地,泰安市泰安区东部新区碧霞湖路中段段。
法定代表人候传新,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诉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良中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