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02民初4572号
原告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园工业园区纬十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南里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并同意本院对该案按驳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