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2民初6707号
原告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纬十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栓旺,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南里**。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益电工绝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告知原告交纳下余诉讼费用时,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