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

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住南阳市圣生态工业园区纬十路。
法定代表人韦国松,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苏宿工业园区古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任董事长。
关于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02民初第4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2日先后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部分存款,由于建设银行工户设置,账户可用余额必须大于申请执行数额,方可冻结成功,且该账户已被江苏省宿迁法院首封,我院无法再次冻结。
2.2019年9月11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可供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信息。
三、2019年10月2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302民初第437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中威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赵增华
执行员  薛超庆
执行员  王永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