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8执29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7445273。
法定代表人**发,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7507683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亦系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8民初10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综合服务楼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的占用费九十万元;二、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综合服务楼房产税款二百二十六万八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五分;三、驳回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九百七十三元(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已预交一万四千四百七十三元),由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负担五千九百元(已交纳),由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六千零七十三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现该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案款3168211.45元及案件受理费等债权未实现,双方对上述未实现债权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确认被执行人于协议达成之日起一年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10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