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地质研究所

北京某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59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发,院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3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撤销本案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根据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应当认定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承担房产税的义务,合同中列举的税费有房地产税并非房产税,且我国有房地产税这一税种,合同并未约定房产税由再审申请人负担。且被申请人从来也没有向再审申请人主张过履行房产税支付义务。101地质大队及北京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并非是代被申请人履行纳税义务,是其履行自身纳税义务的行为,该税款不应由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承担。涉案租赁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系被申请人单方提供,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其的解释。一、二审法院作出的支持被申请人提出的占用费和房产税的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谓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而房地产税属综合性概念,范围包含房产税,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再审申请人负责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税,但是结合文义解释和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该约定表达了再审申请人负担房产税的含义。二审法院的此项解读,符合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是房地产税并非房产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另,再审申请人强调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的房产税的缴纳主体应当是被申请人自身,因被申请人获得了租金收入依法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并非由再审申请人交纳。经审查,再审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与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服,一、二审法院未予采认,本院认为,较为妥当,即再审申请人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承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