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地质研究所

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8执5065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7445273。 法定代表人:**发,院长。 被执行人: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666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冶矿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8民初9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项目费三百三十九万二千二百五十四元九角四分,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九元,由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该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进行了财产申报,将公司的现有财产予以列明,包括机动车23辆、大量采矿机械设备、房屋41 685.73平方米等。因同一时期以云冶矿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十一起,本院在同一日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厂房、**、矿石原料、机械设备、车辆、存款等财产予以就地查封。另外,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了查询措施。经调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证券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曾前往被执行人营业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状况。经了解,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冶矿业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9)京0118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云冶矿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中止本院(2018)京0118民初9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案件中止执行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执行情况,截至2019年12月18日,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340 9223.94元及利息。 2019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118民初9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席引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何 婷 书  记  员   程子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