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铁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湘力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庙头村四公顷工业区第一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冰,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审被告:广州平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22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铁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6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各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皆具有管辖权,现原审被告广州平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