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瑞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苏晶瑞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28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26660,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淼。

委托代理人曹哲。

被执行人江苏晶瑞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1038698E,住,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D213/div>

法定代表人陈泱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江阴市场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苏晶瑞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晶瑞特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江阴市场局接到举报,反映晶瑞特公司网站违法发布广告,江阴市场局于同年3月26日立案受理。经查,晶瑞特公司设有网站,名称为“江苏晶瑞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网址“www.jsjingruite.com”,网站首页中含有“中国首创”、“中国环保最具创新力企业”、“20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描述,晶瑞特公司提供了江苏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和江阴市科学技术局出具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两份,两份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中均有“玻璃轻石产品属于国内首创,填补了国内空白”的相关描述,又提供了已获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6份,另展示了“中国环保产业最具创新力企业”奖牌照片的实物,奖牌获奖单位为晶瑞特公司,颁发单位为中国城市建设与环境提升大会,推荐单位为中国国际经济发展促进会、中国生产力学会、中国城市经济专家委员会。江阴市场局立案后,晶瑞特公司已将该网站内容修改。因案情复杂,江阴市场局于2019年6月21日及7月19日两次对该案办理了延期手续。2019年8月19日,江阴市场局依法向晶瑞特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晶瑞特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江阴市场局于2019年9月9日作出澄市监案字〔2019〕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晶瑞特公司提供的两份鉴定证书内容均可作为证据证明其在网页中“中国首创”内容的真实性,属于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2、虽晶瑞特公司网页上有“中国环保产业最具创新力企业”奖牌的照片,但其在网站首页上的描述不是以奖牌为载体的一种荣誉称号的体现,而是单独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用于宣传用途的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决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3、晶瑞特公司作为网站的主办方,在其网页中含有“20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字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晶瑞特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配合材料,并在查处后对网站内容自觉进行了整改,因此,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晶瑞特公司减轻处罚。1、晶瑞特公司在网站中发布含有“中国首创”内容的行为,决定不予处罚。2、晶瑞特公司在网站中发布含有“中国环保最具创新力企业”内容的行为,决定对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3、晶瑞特公司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决定对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综上,决定对晶瑞特公司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2000元。同时明确罚款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日江阴市场局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晶瑞特公司。

晶瑞特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25日,江阴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向双方予以送达。晶瑞特公司不服,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晶瑞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晶瑞特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晶瑞特公司未履行缴纳12000元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仍未缴纳。2021年1月4日,江阴市场局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晶瑞特公司强制执行罚款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共计24000元。

本院认为,江阴市场局作出的澄市监案字〔2019〕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阴市场局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澄市监案字〔2019〕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江苏晶瑞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的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妍

审判员  李柯

审判员  庞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娇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