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81执275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26660,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淼。
委托代理人:曹哲。
被执行人:江苏晶瑞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1038698E,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59号D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晶瑞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7日作出(2021)苏0281行审3号行政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准予强制执行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澄市监案字〔2019〕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江苏晶瑞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的内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行审3号行政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