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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腾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683民初17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394元、保全费182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