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3执957号
***、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4)陕062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伤残补助金632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247元,停工留薪工资421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付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2191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剩余案件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35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23执9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0月1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