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24民初1379号
原告:怀仁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市郝家寨村南。
法定代表人:史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女,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该公司员工宿舍,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男,199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该公司员工宿舍,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怀仁煤气化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市郝家寨村南。
法定代理人:李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仁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怀仁煤气化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怀仁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月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怀仁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仁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怀仁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怀仁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