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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催20号
申请人新唐信通(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CFB9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悦盛国际中心3层3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新唐信通(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21年6月23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1115145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30000元,申请人新唐信通(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新唐信通(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新唐信通(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