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4执395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一重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街。
法定代表人:***,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爱国。
本院在执行天津一重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津0104执3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富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