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集团天津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天津一重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4执618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一重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号鑫茂科技园4号楼C座501。
法定代表人:常爱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一重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6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航
审判员*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林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