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集团天津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一重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8591号
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乐高大道3号。
被告:天津一重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街。
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重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