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2民初4037号
原告: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济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未付维修工程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对裕存堂花园小区(也即店岗二期)17#、18#、19#、23#(东西)共五栋楼进行外墙保温脱落修补和外墙防水维修,工期为十二个工作日。双方就计价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结束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并且也不能足额支付工程款。双方经多次协商后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结账清单。清单记载,经双方协商结账总额为85000元,已支付给实际施工人65000元,尚欠20000元整维修款。后经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仍然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及结账清单,均加盖了双方的印章,具有证明力,本院对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欠付工程款数额的事实予以确认。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工程结束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结账清单的时间是2020年1月13日,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已购成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源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并自2020年3月2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翟安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蔡烨烨
书记员李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