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终1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1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向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3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至2022年2月25日,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盾产业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