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苍松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昆明苍松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丽江泓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72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苍松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三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7785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江泓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白沙镇木都村委会东文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MA6P31AF60。 法定代表人:***。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7民终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苍松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5370.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丽江泓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保险、工商登记等主要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玉龙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经查,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丽江泓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