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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1民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8584786325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10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为147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