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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28民初39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 被告: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瓦提县恒顺明珠小区二单元4楼。 被告:***,男,30岁,汉族,项目经理,住阿瓦提县。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