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22民初854号
原告:杨某某,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32XX****XX
被告:宁夏天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3177608257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5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宁夏天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