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3民初3076号
原告: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地址: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平高东芝公司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96381N(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杰达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漱新村幸福路沙田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P7BGXB。
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杰达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日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