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2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兴村乡榆林庄沧保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79912144Q。
法定代表人:林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占林,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平高东芝公司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96381N。
法定代表人:田凤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卉名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北郎子桥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94683263J。
法定代表人:王秋英,总经理。
上诉人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衡水卉名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双方于2021年8月25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撤回反诉申请,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分别同意对方撤回起诉、撤回反诉,衡水卉名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同意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反诉;
三、准许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平顶山华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河间市惠东钻采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为民
审判员 李双双
审判员 张培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利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