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4514号
原告:河南省地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内环**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一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龙安路交叉口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协作路**iv>
法定代表人:连鸿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地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一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地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地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尚未预交不再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