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67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38号康桥溪山御府8号楼1单元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815649。
法定代表人张春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西、范小娜,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刘庄村263号7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58405731A。
法定代表人何姣姣。
河南省地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9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本院另案于2019年2月19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并未发现房产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1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并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六、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何姣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本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璐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郭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