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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3民初1876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8号水榭王城9幢127号。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赛,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1号紫金城三楼B01-3169号。
法定代表人:茹福群。
被告:河南盛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1号紫金城02区0幢1-3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易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1号紫金城02区0幢1-3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被告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洛阳易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