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晋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与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05民初3582号
原告:洛阳晋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延安路富地国际**。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红,洛阳市武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芳华路口紫禁城****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涧**。
第三人:洛阳瑞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锦茂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慧玲,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南一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安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晋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本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瑞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晋双高阀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晋双高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