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某重庆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10306号
原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重庆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某重庆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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