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8民初556号
原告:东明县某某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庄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誉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明县某某租赁站与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东明县某某租赁站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明县某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明县某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原告东明县某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