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皖1322行初289号
原告: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顺河路100号张江高科技园1D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128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15X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752962659M。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第三人:安徽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虎山壹号商铺36#B20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3487341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萧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安徽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因原告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萧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安徽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