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2民初213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即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顺河路100号张江高科技园1D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1287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即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诉讼费用后预交案件受理费17449元或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