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环保能源(西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光环保能源(西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472号 申请人:华光环保能源(西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华光环保能源(西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光环保能源(西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13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152.2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52.2万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花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