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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博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固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11民初2912号之二 原告:1。 被告:2。 原告1与被告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