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754号
原告:上***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E-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物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火车西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物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