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物产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钢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物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754号 原告:上***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E-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物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火车西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物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