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辖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美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囊河镇汪塘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火车西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全、安徽省美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71民终11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戴 曙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