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8196号
原告:中油万众石化(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何屯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自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火车西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油万众石化(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依法向中油万众石化(大连)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中油万众石化(大连)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油万众石化(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陶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