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执恢22号
武汉世纪凯盛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9)洛仲字26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火车西站北侧16-1幢2-302【证件号码: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45882号】和16-3幢1-201【证件号码: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48947号】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火车西站北侧16-1幢2-302【证件号码: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45882号】和16-3幢1-201【证件号码: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48947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书记员 杜璟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