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万年县分公司、某有限公司、饶某甲、饶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6856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万年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负责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区芙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范某。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饶某乙,男,汉族,1998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万年县分公司、某有限公司、***、饶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