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154号
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