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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154号 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