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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凯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9223号 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曲堤镇原卫生院办公楼东侧二楼3-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264364924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凯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百盛大厦L1-11、L10、L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QYN7F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凯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凯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凯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