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089号之二
原告:潍坊朋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南、西外环路以西潍坊豪润果蔬市场2-1号商铺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ELF131J。
法定代表人:张朋。
被告: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曲堤镇原卫生院办公楼东侧二楼3-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264364924H。
法定代表人:白洁。
原告潍坊朋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洁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潍坊朋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朋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朋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8元,财产保全费743元,共计2351元,由原告潍坊朋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