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3432号
原告:黄德对,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峰,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泽阳,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富山,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洁昕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曲堤镇原卫生院办公楼东侧**3-4间。
法定代表人:白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山,男,该公司总经理。
黄德对与薛富山、山东洁昕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黄德对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德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令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庆霞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