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3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庆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一审第三人:杭州中宸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俞友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协议区别于民事协议的关键一点,就在于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任由双方随意约定。就本案而言,安置资格、安置标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多份文件进行规定,不是江干区人民政府可以随意认定的,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审核制度不属于免除补偿人责任、加重被补偿人责任的情形。本案中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审核制度仅仅是排除了被安置人口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并不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何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