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一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6876号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某某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