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6876号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某某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