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3833号
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象角塘宝吉行政办公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00407。
法定代表人:廖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宇一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C座7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8734A。
法定代表人:**达。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美玲,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一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