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23民初1039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湄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9249082K。
法定代表人:黄新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1981993L。
法定代表人:张云。
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91450000763062402B。
法定代表人:罗光。
被告: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三祺广场****:91450000MA5L1D4M1X。
法定代表人:张荫成。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院**楼**101内607。统一社会信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院**楼**101内607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卢静。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4338。,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崔昌洪。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与被告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张献民
审 判 员 王晓春
人民陪审员 赖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冬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