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421民初19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被告: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